南昌游客北京游合同纠纷 旅游法规经典案例详细分析
去年刷到过这么一件挺闹心的事,南昌有位游客张大姐,报了个北京五日游的团,本来想着跟团走省心,去看看故宫爬爬长城,结果好好的旅途变成了一场合同纠纷,最后闹到了文旅部门调解。今天咱们就借着这个真实案例,掰扯清楚旅游法规里那些跟咱们普通游客息息相关的事儿,也给大家之后报团提个醒。
事情的经过其实不复杂。张大姐退休之后一直想去北京看看,去年春天在南昌本地一家旅行社报了名,签合同的时候给的行程单写得特别诱人,说是纯玩无购物,全程入住二环附近三星级酒店,每天的餐标是五十块一位,景点包含故宫、八达岭长城、颐和园、天坛四个核心景点,团费总共三千两百块。张大姐没多想,签了合同交了钱就出发了。
结果刚到北京第一天,张大姐就觉得不对味儿。接站的导游把一车人拉到了远在顺义的一个小旅馆,说二环的酒店临时满房了,给大家升级了住宿,环境其实比三星级差远了,出门买个水都要走十多分钟。接下来几天的行程也全乱了,说好的纯玩团,硬生生加了三个购物点,一天去玉器店一天去卖养生保健品的店,导游还不停催大家买东西,不买就不给开车走。
更过分的是景点,原来行程里写的八达岭长城,偷偷换成了居庸关长城,导游说都是长城没区别,可张大姐提前做了攻略,明明白白就是旅行社图便宜换了景点。最后一天说要去故宫,结果只让大家在午门拍了张照,连故宫大门都没进,说提前没约到票,只能改去景山公园俯瞰一下就算完事了。
张大姐当时就跟导游理论,导游说一切按合同来,你签了字就得认。张大姐掏出合同一看才发现,合同正文里好多内容跟当初业务员说的、行程单上写的都对不上。比如住宿只写了“当地同级酒店”,没写具体位置和星级,景点只写了“北京长城”没明确是八达岭,购物那栏旅行社勾了“无购物”,但后面加了一行 tiny 的备注说“可安排自愿参加的特色文创店参观”,就是这行备注,成了导游硬拉购物的依据。
张大姐回到南昌之后,越想越气,直接打了12345投诉到文旅局,要求旅行社退一半团费,还要赔偿精神损失。这个案子后来成了不少旅游法规培训里拿出来讲的经典案例,刚好能说明很多咱们游客容易踩的坑。
首先说第一个点,旅游合同里的行程单,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?很多人觉得,只有最后签字的那几页主合同才算数,旅行社给的宣传页、附加的行程单只是参考,其实不是这么回事。根据《旅游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旅行社和游客签包价旅游合同的时候,必须要把行程安排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。也就是说,只要行程单是附在合同里,或者当时旅行社宣传的时候明确给出来的,那就跟主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力,不能随便改。
这个案子里,旅行社当初给张大姐的宣传行程和附在合同里的行程单,明确写了八达岭长城、纯玩无购物,结果实际执行的时候偷偷换景点加购物,本身就是旅行社单方面违约,肯定要承担责任。
那很多人会问,旅行社在合同里加那种小字备注,算不算数?比如这里加的“可安排自愿参观文创店”,本来写了无购物,又偷偷加这么一条,其实这种条款属于《民法典》里说的“格式条款”。什么是格式条款?就是旅行社提前印好,不让你改的条款,要是这种条款减轻了旅行社自己的责任,排除了游客的主要权利,那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。
这个案子里,“无购物”是写在显眼位置的大字体,后面的小字备注相当于偷偷变卦,而且实际操作里导游逼着大家购物,根本不是“自愿参观”,所以这个备注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。
再说说大家容易忽略的一点,张大姐遇到的“换酒店换景点”,旅行社总说“同级更换”不违约,这说得通吗?现在很多旅行社玩文字游戏,合同里不写具体酒店名称和位置,只写“同级酒店”,遇到问题就说我给你换了同级的,不算违约。但实际上,旅游服务的核心就是内容和标准,位置不同,体验差得远了,二环的三星跟郊区的三星根本不是一回事。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规定,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擅自改变行程,减少服务项目,降低服务标准,都属于违约,游客是有权要求退款或者赔偿的。
这个案子最后调解的结果是什么呢?文旅部门介入之后,认定旅行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,首先,擅自更换景点、增加购物项目、降低住宿标准,这几项都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旅游法的要求。最后旅行社给张大姐退了一千四百块钱,也就是差不多一半的团费,还承担了张大姐投诉过程里的交通费材料费,张大姐也接受了这个结果,没再往下走法律程序。
其实从这个案子里,咱们普通游客能学到不少东西。很多人报团的时候,只看总价便宜不便宜,不仔细看合同,尤其是那些小字部分,还有附加的行程单,总觉得旅行社不会坑人,结果出事了才发现到处都是文字坑。
比如说,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,所有说好了的内容,都要写在纸面上,别信业务员口头承诺。说好了纯玩就一定要在合同里写上无自费无购物,景点要写清楚具体名字,不能只写“北京长城”“北京皇家园林”这种模糊的说法,酒店要写上名称、位置、星级,不能只写同级酒店。
还有,要是旅行社真的违约了,咱们该怎么维权?首先要保留好所有证据,合同、行程单、缴费记录、导游带购物的照片视频、住宿的票据,这些都留好,然后直接找当地的文旅部门投诉,或者打12301、12345热线,一般这类纠纷调解起来效率还是比较高的,要是调解不成还可以去法院起诉。
很多人怕麻烦,觉得几百几千块钱不值得折腾,就吃了哑巴亏,其实现在针对旅游纠纷的调解机制已经很完善了,只要你证据充足,合理诉求一般都能得到支持。像张大姐这个案子,就是因为她保留了当初的行程单和合同,还有实际行程不符的证据,所以很快就拿到了退款。
这个案子之所以成为经典案例,就是因为它踩的坑都是咱们普通游客报团的时候最常遇到的——文字游戏、偷换行程、擅自加购物、降低标准,几乎把常见的旅游合同坑占全了。很多小旅行社就是吃准了游客不仔细看合同,玩这些猫腻,赚黑心钱。
说来说去,出门旅游本来是开心的事,不想闹得不愉快,那就得多留个心眼。签合同的时候多花十分钟看一遍,把所有说好的内容落到纸面上,真出事了也不用怕,拿起旅游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,该维权就维权,别让这些不良旅行社坑了咱们辛苦攒的旅游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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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Q]:这个南昌游客北京游合同纠纷的基本经过是什么?
[A]:南昌游客张大姐报了旅行社的北京纯玩五日游,实际行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换景点、加购物点、降低住宿标准,和合同约定不符,张大姐返程后投诉维权,最终调解获退款。
[Q]:旅游行程单属于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吗,有法律效力吗?
[A]:根据《旅游法》规定,包价旅游合同中行程安排必须作为合同组成部分,只要行程单是旅行社明确提供、附在合同中的,就和主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。
[Q]:旅游合同里的小字格式条款,和显眼位置的约定冲突了算数吗?
[A]:这种减轻旅行社责任、排除游客权利的格式条款,按照民法典规定,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条款,不能作为旅行社免责的依据。
[Q]:旅行社说给游客换了同级酒店,算不算违约?
[A]: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就算标注同级,位置、体验差距过大,擅自改变住宿标准也属于违约,游客有权维权。
[Q]:这个案例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什么?
[A]:经文旅部门调解,认定旅行社违约,最终旅行社向游客退还了一半团费,共计一千四百元,并承担了游客投诉产生的相关费用。
[Q]:游客报旅游团签合同时,需要注意什么避免纠纷?
[A]:所有口头约定的内容都要落实到纸面上,景点写清楚具体名称,酒店要标注位置、星级,不要相信模糊的“同级更换”表述,仔细检查合同内容再签字。
[Q]:遇到旅游合同纠纷,游客该怎么维权?
[A]:首先保留好合同、行程单、缴费记录、违约相关的照片视频等证据,之后可以向文旅部门投诉,通过12345/12301热线反馈,调解不成也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。
[Q]:这个案例为什么能成为旅游法规的经典案例?
[A]:因为这个案例里涵盖了普通游客报团时最常遇到的陷阱,比如文字游戏、偷换行程、擅自加购物、降低服务标准,能很直观地帮大家理解旅游法规的相关规则,对普通游客有很强的参考意义。
事情的经过其实不复杂。张大姐退休之后一直想去北京看看,去年春天在南昌本地一家旅行社报了名,签合同的时候给的行程单写得特别诱人,说是纯玩无购物,全程入住二环附近三星级酒店,每天的餐标是五十块一位,景点包含故宫、八达岭长城、颐和园、天坛四个核心景点,团费总共三千两百块。张大姐没多想,签了合同交了钱就出发了。
结果刚到北京第一天,张大姐就觉得不对味儿。接站的导游把一车人拉到了远在顺义的一个小旅馆,说二环的酒店临时满房了,给大家升级了住宿,环境其实比三星级差远了,出门买个水都要走十多分钟。接下来几天的行程也全乱了,说好的纯玩团,硬生生加了三个购物点,一天去玉器店一天去卖养生保健品的店,导游还不停催大家买东西,不买就不给开车走。
更过分的是景点,原来行程里写的八达岭长城,偷偷换成了居庸关长城,导游说都是长城没区别,可张大姐提前做了攻略,明明白白就是旅行社图便宜换了景点。最后一天说要去故宫,结果只让大家在午门拍了张照,连故宫大门都没进,说提前没约到票,只能改去景山公园俯瞰一下就算完事了。
张大姐当时就跟导游理论,导游说一切按合同来,你签了字就得认。张大姐掏出合同一看才发现,合同正文里好多内容跟当初业务员说的、行程单上写的都对不上。比如住宿只写了“当地同级酒店”,没写具体位置和星级,景点只写了“北京长城”没明确是八达岭,购物那栏旅行社勾了“无购物”,但后面加了一行 tiny 的备注说“可安排自愿参加的特色文创店参观”,就是这行备注,成了导游硬拉购物的依据。
张大姐回到南昌之后,越想越气,直接打了12345投诉到文旅局,要求旅行社退一半团费,还要赔偿精神损失。这个案子后来成了不少旅游法规培训里拿出来讲的经典案例,刚好能说明很多咱们游客容易踩的坑。
首先说第一个点,旅游合同里的行程单,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?很多人觉得,只有最后签字的那几页主合同才算数,旅行社给的宣传页、附加的行程单只是参考,其实不是这么回事。根据《旅游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旅行社和游客签包价旅游合同的时候,必须要把行程安排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。也就是说,只要行程单是附在合同里,或者当时旅行社宣传的时候明确给出来的,那就跟主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力,不能随便改。
这个案子里,旅行社当初给张大姐的宣传行程和附在合同里的行程单,明确写了八达岭长城、纯玩无购物,结果实际执行的时候偷偷换景点加购物,本身就是旅行社单方面违约,肯定要承担责任。
那很多人会问,旅行社在合同里加那种小字备注,算不算数?比如这里加的“可安排自愿参观文创店”,本来写了无购物,又偷偷加这么一条,其实这种条款属于《民法典》里说的“格式条款”。什么是格式条款?就是旅行社提前印好,不让你改的条款,要是这种条款减轻了旅行社自己的责任,排除了游客的主要权利,那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。
这个案子里,“无购物”是写在显眼位置的大字体,后面的小字备注相当于偷偷变卦,而且实际操作里导游逼着大家购物,根本不是“自愿参观”,所以这个备注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。
再说说大家容易忽略的一点,张大姐遇到的“换酒店换景点”,旅行社总说“同级更换”不违约,这说得通吗?现在很多旅行社玩文字游戏,合同里不写具体酒店名称和位置,只写“同级酒店”,遇到问题就说我给你换了同级的,不算违约。但实际上,旅游服务的核心就是内容和标准,位置不同,体验差得远了,二环的三星跟郊区的三星根本不是一回事。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规定,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擅自改变行程,减少服务项目,降低服务标准,都属于违约,游客是有权要求退款或者赔偿的。
这个案子最后调解的结果是什么呢?文旅部门介入之后,认定旅行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,首先,擅自更换景点、增加购物项目、降低住宿标准,这几项都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旅游法的要求。最后旅行社给张大姐退了一千四百块钱,也就是差不多一半的团费,还承担了张大姐投诉过程里的交通费材料费,张大姐也接受了这个结果,没再往下走法律程序。
其实从这个案子里,咱们普通游客能学到不少东西。很多人报团的时候,只看总价便宜不便宜,不仔细看合同,尤其是那些小字部分,还有附加的行程单,总觉得旅行社不会坑人,结果出事了才发现到处都是文字坑。
比如说,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,所有说好了的内容,都要写在纸面上,别信业务员口头承诺。说好了纯玩就一定要在合同里写上无自费无购物,景点要写清楚具体名字,不能只写“北京长城”“北京皇家园林”这种模糊的说法,酒店要写上名称、位置、星级,不能只写同级酒店。
还有,要是旅行社真的违约了,咱们该怎么维权?首先要保留好所有证据,合同、行程单、缴费记录、导游带购物的照片视频、住宿的票据,这些都留好,然后直接找当地的文旅部门投诉,或者打12301、12345热线,一般这类纠纷调解起来效率还是比较高的,要是调解不成还可以去法院起诉。
很多人怕麻烦,觉得几百几千块钱不值得折腾,就吃了哑巴亏,其实现在针对旅游纠纷的调解机制已经很完善了,只要你证据充足,合理诉求一般都能得到支持。像张大姐这个案子,就是因为她保留了当初的行程单和合同,还有实际行程不符的证据,所以很快就拿到了退款。
这个案子之所以成为经典案例,就是因为它踩的坑都是咱们普通游客报团的时候最常遇到的——文字游戏、偷换行程、擅自加购物、降低标准,几乎把常见的旅游合同坑占全了。很多小旅行社就是吃准了游客不仔细看合同,玩这些猫腻,赚黑心钱。
说来说去,出门旅游本来是开心的事,不想闹得不愉快,那就得多留个心眼。签合同的时候多花十分钟看一遍,把所有说好的内容落到纸面上,真出事了也不用怕,拿起旅游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,该维权就维权,别让这些不良旅行社坑了咱们辛苦攒的旅游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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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Q]:这个南昌游客北京游合同纠纷的基本经过是什么?
[A]:南昌游客张大姐报了旅行社的北京纯玩五日游,实际行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换景点、加购物点、降低住宿标准,和合同约定不符,张大姐返程后投诉维权,最终调解获退款。
[Q]:旅游行程单属于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吗,有法律效力吗?
[A]:根据《旅游法》规定,包价旅游合同中行程安排必须作为合同组成部分,只要行程单是旅行社明确提供、附在合同中的,就和主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。
[Q]:旅游合同里的小字格式条款,和显眼位置的约定冲突了算数吗?
[A]:这种减轻旅行社责任、排除游客权利的格式条款,按照民法典规定,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条款,不能作为旅行社免责的依据。
[Q]:旅行社说给游客换了同级酒店,算不算违约?
[A]: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就算标注同级,位置、体验差距过大,擅自改变住宿标准也属于违约,游客有权维权。
[Q]:这个案例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什么?
[A]:经文旅部门调解,认定旅行社违约,最终旅行社向游客退还了一半团费,共计一千四百元,并承担了游客投诉产生的相关费用。
[Q]:游客报旅游团签合同时,需要注意什么避免纠纷?
[A]:所有口头约定的内容都要落实到纸面上,景点写清楚具体名称,酒店要标注位置、星级,不要相信模糊的“同级更换”表述,仔细检查合同内容再签字。
[Q]:遇到旅游合同纠纷,游客该怎么维权?
[A]:首先保留好合同、行程单、缴费记录、违约相关的照片视频等证据,之后可以向文旅部门投诉,通过12345/12301热线反馈,调解不成也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。
[Q]:这个案例为什么能成为旅游法规的经典案例?
[A]:因为这个案例里涵盖了普通游客报团时最常遇到的陷阱,比如文字游戏、偷换行程、擅自加购物、降低服务标准,能很直观地帮大家理解旅游法规的相关规则,对普通游客有很强的参考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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